根据《办法》,“双碳”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双碳”资金支持事项,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双碳”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加强对市县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
“双碳”资金主要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以及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评价激励等。“双碳”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对于引导促进各地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由各地按要求统筹确定具体支持事项或项目。测算因素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目标完成比例、新能源发电量占本区域全社会用电量比重、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和绩效评价,权重分别为40%、30%、15%、15%。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和调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单个因素权重的调整幅度不超过20%,绩效评价因素权重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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